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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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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725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1998]39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1998]3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3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3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业企业出口货物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的期限为货物报关离境日至次年的3月末前。
  二、工业企业出口货物并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后,必须于次年的3月末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的,应视为内销,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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