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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史 守初心|一起走进烽火税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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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6 02: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六安税务
标题: 学党史 守初心|一起走进烽火税月(八)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kxMjcxMw==&mid=2649855971&idx=1&sn=95550a3a62eec0830898ce2c9617ff92&chksm=88701885bf07919304bab2966d7f48381b70e07c727d80c1419374ff165377de96aa65e8ec3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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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税
屠宰税是皖西革命根据地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有了革命政权的地方,就有屠宰税收入。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税率,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

1
■ 1931年7月,鄂豫皖苏区将屠宰税列入特种税征收范围,凡宰杀猪、羊等,一律按值征收5%。皖西苏区也按同税率征收。
2
■ 1949年1月起,皖西解放区屠宰税,按屠商每天实宰头数(以征收机关盖戳为凭),每头征税值肉2斤。以上均折价缴款。
3
■ 1949年6月1日起,《皖北行署征收屠宰税暂行章程》规定,对经营屠宰业者,按8%(9月起调为10%)的税率,从价征收屠宰税。
■ 屠宰税的减、免,以纳税义务人为转移。凡是只向屠商征收的地区,因为婚、丧、庆、祭、慰劳及年节自宰自食的牲畜并非出售的,经查明属实一律免税;凡是对有一切宰杀牲畜行为征税的,没有减、免税的规定。
■ 征收方法是,凡屠商宰杀的牲畜,不论整卖、零售,均须向当地征收机关呈报,领票纳税,并经征收机关派员查验加盖“查讫”戳记后,方准出售。凡屠宰老、残耕牛,须取得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农联会以上机关、团体证明书,到征收机关查验许可后方准宰杀。违反以上规定的,处以应纳税额1~5倍的罚款。
■ 征收程序是:首先对屠商登记发证,无证不准营业:其次是实行先报后宰,税后验票盖戳方准出售的制度。由于皖西革命根据地面积大,征管人员不足,有征收机关的集镇,实行按日直接征收;征收机关驻地附近的集市,按集期派员征收;对偏远地区乡村,责成屠商认缴或承包,限期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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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赵守印
本期审核:陆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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