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49
  • Tax100会员 33143
查看: 757|回复: 0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2993
2020-6-2 03: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336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1998]84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1998]8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8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8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地国税局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经批准兼营旧物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对旧货的购、销、存货、税金进行单独核算,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