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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史 办实事丨榆小税每日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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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榆林税务
标题: 学党史 办实事丨榆小税每日答疑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jcwMzA2Mw==&mid=2649751599&idx=2&sn=d72cf8f874ef09af9753c169851fc976&chksm=82c2cb97b5b54281c1a75053848795f7d8aba7d0555e21bd7fe577e745597335ae9a5a466ba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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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被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范围,企业需要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免征?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问:企业有一个子公司,是否也可以享受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三条规定:“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来源:市局纳税服务中心7612366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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