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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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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1178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1998]149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1998]14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4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4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并作为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的依据进行宣传和贯彻。
  二、关于税务登记表证单书格式问题。总的是要按总局文件规定执行,总局印发的《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未涉及到的表证单书,暂由各市、地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三、关于纳税人停业15天以上税额核定问题。经省局研究决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核准停业在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按原定额的二分之一核定应纳税额;停业不足15天的,按原定额缴纳税额。
  四、关于税务登记征年度验审时间问题。今年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年度验审工作结合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一并进行,以后年度验审时间另行通知。
  五、加强信息反馈。对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局反馈,以便不断完善税务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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