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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OECD:《关于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解决方案的声明》(翻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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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1-7-4 02: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别关注】OECD:《关于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解决方案的声明》(翻译版)
2021年7月1日
文件列出了在OECD/G20包容性框架中关于BEPS项目的声明。截至2021年7月1日,该声明已获得130个司法辖区成员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截至今天,并非所有包容性框架成员都支持该项声明。

介绍
OECD/G20 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的包容性框架(以下简称“IF”)已同意采用双支柱解决方案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达成共识的每个支柱的关键指标在以下段落中进行了描述。
详细的实施计划和剩余问题将于2021年10月完成。
  
支柱一
范围
支柱一所涵盖的范围是全球营业额超过200亿欧元且盈利能力超过10%(即税前利润/收入)的跨国企业(以下简称“纳入范围的MNEs”)。如果成功实施包括金额A的税收确定性,那么营业额门槛将降低至100亿欧元,协议生效7年后开始相关审查,审查完成时间不超过1年。
支柱一涵盖的范围不包括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
  
联结度
当纳入范围的MNEs从该司法管辖区获得至少100万欧元的收入时,将适用一项新的特殊目的联结度规则,允许将金额A分配给该司法管辖区。对于GDP低于400亿欧元的较小司法管辖区,联结度规则将设定为25万欧元。
特殊目的联结度规则仅适用于确定一个司法管辖区是否符合金额A的分配条件。
合规成本(包括跟踪小额销售)将被限制在最低限度。
  
分配额
对于纳入范围的MNEs来说,剩余利润的20%-30%(定义为超过收入10%的利润)将使用基于收入的关键分配因素分配给具有联结度的市场所在司法管辖区。
  
收入来源
收入将来源于使用或消费商品或服务的终端市场管辖区。为促进这一原则的应用,将针对特定类别的交易制定详细的收入来源规则。在适用该规则时,MNE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使用可靠的方法。
  
税基的确定
纳入范围的MNEs的相关损益计量将参照财务会计收入确定税基,并作少量调整。
损失将允许结转。
  
细分市场
细分市场仅在根据财务会计中披露了细分市场、且该细分市场符合范围规则的特殊情况下进行。
  
营销和分销利润的安全港规则
如果纳入范围的MNEs的剩余利润已经在市场管辖区征税,营销和分销利润安全港规则将通过金额A限制分配给市场管辖区的剩余利润。安全港规则设计的进一步工作将在进行中,包括考虑综合范围。
  
消除双重征税
分配给市场管辖区的利润的双重征税将使用免税法或抵免法予以消除。
赚取剩余利润的实体将承担纳税义务。
  
税收确定性
纳入范围的MNEs将受益于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该机制将以强制性和有约束力的方式避免金额A的双重征税,包括与金额A相关的所有问题(例如转让定价和营业利润争议)。对是否涉及金额A的争议将采取强制性、约束性的方式解决,不耽误实质性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
对于可推迟BEPS第14项行动计划(相互协商程序,或MAP)同行评审且没有或很少发生MAP争议的发展中经济体,与金额A相关的争议可以考虑采用选择性有约束力的解决机制。
  
金额 B
独立交易原则在国内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中的应用将得到简化和精简,特别关注税收征管能力较低国家的需求,这项工作将于2022年底完成。
  
征收管理
税务合规性将得到简化(包括申报义务),并允许跨国公司通过单一实体进行流程管理。
  
单边措施
该一揽子计划将提供在适用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和取消所有数字服务税及对所有公司采取的其他相关类似措施之间进行适当的协调。
  
实施
实施金额A的多边工具将于2022年制定并开放签署,金额A将于2023年生效。
  
支柱二
总体设计
支柱二包括:
?两个相互关联的国内规则,连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以下简称“GloBE规则”):(i) 所得纳入规则(IIR),就母公司的低税收入对母公司征收补足税;(ii)征税不足支付规则(UTPR),该规则拒绝扣除或要求对成员实体的低税收收入根据IIR规则征税;和
?一项基于税收协定的规则,即应征税规则(STTR),允许所得来源管辖区对低于最低税率的某些关联方付款进行征税。根据 GloBE 规则,STTR可作为涵盖税款予以抵免。
  
GloBE规则的地位
GloBE规则将具有通用方法的地位,这意味着IF成员:
?不需要采用GloBE规则,但是,如果他们选择这样做,它们将以与支柱二方案规定相一致的方式实施与管理,包括参照框架商定的示范规则和指南;
?接受其他IF成员适用的GloBE规则的应用,包括就规则顺序和任何商定的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达成一致。
  
范围
GloBE规则将适用于满足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国别报告)确定的7.5亿欧元门槛的跨国公司。即使没有达到该门槛,各国也可以自主决定将IIR规则适用于总部设在本国的跨国公司。
跨国企业的最终母公司如果是政府实体、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或投资基金将不受GloBE规则的约束。
  
规则设计
IIR规则根据自上而下方法分配补足税额,但对80%以下的持股实行分配所有权规则。
UTPR规则根据商定的方法从低税成员实体(包括位于UPE管辖范围内的成员实体)分配补足税额。
  
ETR的计算
GloBE规则将使用有效税率测试征收补足税,该测试以司法管辖为基础计算,并使用涵盖税的共同定义和参考财务会计收入确定的税基(商定的调整与支柱二的税收政策目标和解决时间差异的机制一致)。
就现有的税收分配制度而言,如果该所得在3-4年内分配,并按最低税率或以上征税,则无须补缴补足税款。
最低税率
IIR和UTPR适用的最低税率将至少为15%。
  
实际经营活动固定回报的扣除
GloBE规则将针对实质经营活动应获得的固定回报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扣除金额至少为有形资产和工资账面价值的5%(在5年的过渡期内,至少为7.5%)。
GloBE规则还将规定最低限度的扣除。
  
其他豁免
GloBE规则还规定,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对国际航运收入定义的规定,可以将国际航运收入排除在外。
  
简化
为确保GloBE规则的管理尽可能有针对性,并避免与政策目标不成比例的遵从管理成本,实施框架将包括安全港规则和/或其他机制。
  
GloBE与GILTI的共存
支柱二同意将在司法管辖权的基础上适用最低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将考虑美国GILTI 制度与GloBE规则共存的条件,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
  
应征税规则(STTR)
IF成员认识到STTR是为发展中国家就支柱二达成共识的一个组成部分【注:为此,发展中国家被定义为 2019 年人均国民总收入为 12535 美元或以下的国家,使用世界银行地图集法计算.】IF成员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一套确定的其他应付款项适用低于STTR最低税率的名义公司所得税率,则应在被要求时将STTR纳入其与发展中IF成员的双边税收协定。
征税权将限于最低税率和付款税率之间的差额。STTR的最低税率为7.5%-9%。
  
实施
IF成员将同意并发布实施计划。这将考虑应于2022年对支柱二进行立法,并于2023年生效。实施计划将包括:
?具有适当机制的GloBE模型规则,以促进随着时间的推移协调IF成员已实施的GloBE规则,包括可能为此目的制定多边工具。
?STTR 示范条款和多边工具以促进其采用。
?过渡性规则,包括推迟实施UTPR的可能性。
  
下一步工作
上述达成的协议表明,IF成员的雄心是制定强有力的全球最低税,对开展实质性经济活动的跨国公司的影响有限。它承认全球最低有效税率与豁免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并承诺继续讨论,以便在10月之前在商定的框架内就这些设计元素做出最终决定。还将探讨将处于国际活动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排除在全球最低税的适用范围之外。
温馨提醒:英文版原文麻烦点击”阅读原文“下载。非官方翻译版,翻译不准在所难免,最终以英文版为准。转载麻烦注明来源TP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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