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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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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081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1998]207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8-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1998]20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20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20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的《通知》精神,省局要求各地从文到之日起至9月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及抵扣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一是自查自纠未经批准、超越权限审批抵扣问题;二是对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复查,结合纳税人划转情况,严格核实基数。对此项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挖潜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迅速组织力量,抓好落实。工作完成后,各市、地局要将有关情况、数字统一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报省局。
  二、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一律报省国税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抵扣(审批手续资料按照国税发[1995]124号文件要求办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仍按黑国税发[1994]83号和黑国税发[199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抵扣日期截止到1998年底,不得结转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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