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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2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2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县局要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基金来源从上级国税机关或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5%~10%的比例提取。
二、奖励数额及审批权限。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市、地国税机关审批;10万元以上,须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三、各地要对举报奖励基金严格管理,制定严格的奖励审核审批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举报奖励基金安全使用,落实到位。
四、《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后,下发各地国税局计财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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