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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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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2128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函[1999]30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函[1999]3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1999]3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1999]3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国税函[1999]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金税工程的业务统一由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在一季度末前将职责划归流转税管理部门,并做好相应交换工作。
  各地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强、计算机技术水平高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职责划转情况及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名单于4月1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做好金税工程各项工作,充分利用金税工程的各种功能,达到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的目的,加强对已上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管理,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并与技术服务单位密切配合搞好服务,保证防伪税控系统正常运行。
  三、今年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省局将分两批完成。第一批5月1日运行,第二批11月1日运行。各地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第一批企业数量于1999年4月15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专用设备款要同时汇入指定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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