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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改制减免税资格认证审批程序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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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1917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民生[1996]26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改制减免税资格认证审批程序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民生[1996]26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改制减免税资格认证审批程序问题的补充通知
黑民生[1996]26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改制减免税资格认证审批程序问题的补充通知
  黑民生[1996]26号
  全文有效
  1999年4月7日
  各行署、市、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农垦总局民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民生[1998]106号)文件精神,现将改制后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资格认证审批的具体程序通知如下:
  一、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后,需向县(市、区)民政部门填报《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减免税资格认证审批表》一式9份,同时须附以下文件:
  1、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有关文件;
  2、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初审后,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查验确认审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门负责将审批表逐级报行署(市)、省民政部门,并由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审核、审批。
  三、省级审查批准后,企业持审批表到当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减免税手续。
  四、对改制后的社会福利企业,按《黑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制度》规定进行年检。
  附:《社会福利企业改制减免税资格认证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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