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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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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1457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1999]69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1999]6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6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6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重新核定和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一方面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懂弄通有关政策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提高执法水平。另一方面,要主动、及时、全面地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调整的政策依据、工作部署、具体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取得他们的支持,确保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贯彻税收政策。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贯彻税收政策,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国、地税交叉管户,其应纳增值税、消费税销售额由国税局核定,并及时通知同级地税局;各级国税局要与各级地税局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确保定额核定的科学、公正、公开。
  三、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这次定额调整的重点主要是:管理偏松、定额明显偏低的大型批发市场营销大户,医药、建材专卖店,加油站等行业大户。
  四、定额的核定和调整工作要注意搞好几个结合。一是要与当地的政治经济形势相结合。个体纳税定额的调整,历来是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
  各地要结合本地政治经济形势,把握恰当的时机,合理安排调整的范围、幅度和措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既要保证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要保持社会的稳定。二是要与建账和查账征收工作相结合。在定额核定和调整过程中,对符合建账条 件的个体户,要督促其建账;对应建账而未建账的个体户,应比照同类建账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账。三是要与个体纳税定额对标工作相结合。已开展“对标”工作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核定和调整工作。
  未开展“对标”工作的,可与这次定额核定调整结合进行。去年下半年和今年年初已进行定额调整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调整,要按照总局的有关要求,加强管理。
  五、各市、地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安排部署,并将安排部署情况及时报告省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于1999年6月30日前将报表和总结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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