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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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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1203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1999]80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1999]8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8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8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强化服务。各级国税机关对换证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换证工作同全省正在开展的“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活动结合起来,积极为纳税人服务,树立良好形象。要在总局规定的期限内保质保量的完成换证工作。
  二、严格把握办理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的政策界限。本次换证仍然实行一套证件、两种登记。即:全省统一制作一套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证件“国税字”空格处注明“登记”二字;对按规定需要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在证件“国税字”空格处注明“注册”二字,加注区别,分别管理,分别统计。对企业的分支机构,是独立核算的,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件有效期限”的下方加注“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二行文字。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且由企业统一纳税的,对租赁或承包人原则上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办理税务登记)。
  三、在办理和换注税务登记证件时,要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同时加盖县(市)
  局或市属分局的印章 。
  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地在换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黑价联字[1997]11号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换证工作中所需的登记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不得额外收费。如发现有随意加价或额外收费的,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定的有关办证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必须认真执行到位。一是对下岗职工凭下岗证新办营业执照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免收办证、换证一切费用。二是对“三改”企业(改组、改制、改造)凭有关证明办证换证时,每证收取10元。三是对特困户办证换证,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照顾。
  六、要把换证工作同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结合起来。各地在换发登记证的同时,要进一步清理漏征漏管户,对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的(包括去年清查出来的漏征漏管户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补办税务登记,并补发登记证。
  七、加强部门配合。本次换证工作,统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并要注意加强与其他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同时要加强与地税、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配合,按照新的经济类型和行业划分标准,统一口径,彻底摸清管户底数,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和征管基础工作。
  八、各市、地局要在1999年11月15日前将换证总结和《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统计表》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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