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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中办发[1999]21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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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0285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联发[1999]4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中办发[1999]21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联发[1999]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中办发[1999]21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黑国税联发[1999]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中办发[1999]21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黑国税联发[1999]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监察部等五部门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 线”规定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1号),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提高对有关“收支两条 线”规定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收支两条 线”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二、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的规定,不准新增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必须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收费收据。
  四、鉴于国税机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其特殊性的实际,今后国税机关收取各项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购买发票、《发票登记簿》、《发票领购簿》及办理税务登记,到主管国税机关开票、交款。
  (二)市(地)、县(市)税务局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收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全部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开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可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结算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定期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形式,由各级国税部门商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五、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税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及时审核、办理有关款项的拨付工作。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票证核算管理办法》,加强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核算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核算及时准确。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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