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1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一步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
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及抵欠税,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各市地必须在每季度终了15日,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上报省局。《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以本通知规定的格式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