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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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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0201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1999]113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1999]11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一步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
  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及抵欠税,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各市地必须在每季度终了15日,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上报省局。《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以本通知规定的格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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