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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附设的分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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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9754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1999]134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附设的分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1999]13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附设的分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3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企业附设的分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34号
  全文有效
  七台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就“建筑安装企业附设的分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用于本企业建筑工程如何确定应税行为”的请示(七国税发[1999]62号),省局曾以黑国税函[1999]68号文件予以批复。后经认真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如何确定征税问题重新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和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你局请示的黑龙江省火电一公司在厂区内附设的水泥预制构件分厂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属于现场制作,对其直接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部分,不征收增值税。
  二、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售的铝合金门窗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86号)规定执行。
  省局黑国税函[1999]68号文件相应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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