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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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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8357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1999]187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1999]18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18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8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所在地市、地国税局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中央直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管理问题,按省国税局黑国税发[1997]1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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