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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20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为进一步解决多头重复检查问题,按照总局精神,省局决定从现在开始对税务检查工作实行计划制度。各市、地、县国税局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各市(地)国税机关所属分局和县局实施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均需提出计划和方案,由市(地)国税稽查局审查汇总,报经税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凡未列入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检查。
三、提高检查质量和执法水平,检查要突出重点,力避对同一纳税人、同一内容、单税种、单项目的重复检查。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督促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明年要把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作为考核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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