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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2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2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省局的时间为月后20日前(节假日顺延),并按季向省局报送重点税源季度分析报告。
二、各地重点税源建库对象及标准为,1999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入库税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当地没有年纳“两税”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则选择年纳“两税”前两名企业为建库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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