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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118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11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原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化肥改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将不符合免税规定和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化肥改产企业,分别登记《小化肥改产企业清理表(符合/不符合)》,逐级汇总后,由市、地国税局于7月3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小化肥改产企业清理表(符合/不符合)》(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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