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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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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4934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2000]141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2000]14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国税发[2000]14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国税发[2000]14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办法,各地也结合实际建章 建制,做了大量工作,并配合司法机关查处了一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大案、要案,为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做出了贡献。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套购、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屡屡发生。有些案件案情重大、性质恶劣,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也给国家造成了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税务机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管理不严,使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环节间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为了遏止这种现象,防止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再度发生,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好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按到文件后,各市、地、县、局要立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没有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职能不明确的,要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国税发[1995]95号)
  要求进行明确。该通知第六条 第五款中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按《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法[1999]130号)的规定执行。各市、县所属分局必须在20 00年8月15日前对本部门的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贯彻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主要来自查以下内容1.税改以来现行的各项规章 、制度贯彻执行情况;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审批;3.专用发票销售的环节是否清晰,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坚持了限量销售、以旧换新的制度,是否坚持了两个月剪角作废制度。各市、地在2000年8月31日前,结合省局部署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对所属市、县进行复查,要严肃纪律,坚决防止走过场。各地的自查报告汇总后于2000年9月1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对由于税务部门管理松懈、不按规定办而发生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件,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那些玩忽职守,利欲熏心,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作案的税务人员必须坚决打击,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就移送司法机关,该开除的坚决开除,决不姑息迁就。
  二、从2000年8月1日起到2000年11月30日,各地要组织力量对如下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库存情况进行清查:1.停废业的一般纳税人;2.长期不申报的一般纳税人;3.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一般纳税人;4.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过虚开、代开、丢失行为的一般纳税人;5.享受免税政策的粮食购销企业。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检查主要看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与实际销售业务是否相符,有无虚开代开行为,从2000年1月1日起是否还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向其销售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者的责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0年1月1日后开具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非法发票不得抵扣。对上述企业检查出有问题的,要立即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要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必须坚持不认证不抵扣的制度。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130号)要求,企业接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经过税务机关认证正确方可抵扣。目前由于认证设备落后,申报期内无法完成认证工作量,希望各地妥善安排企业申报,对报税期内确实无法完成的,要先报税后认证,保证认证质量。
  四、要从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和其他扣税凭证的管理,有重点地继续开展手工交叉稽核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日常稽核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规定,加大交叉稽核的力度,对有疑点的抵扣凭证和易出问题的企业开出的销项发票加大交叉传递的数量。要按季制定稽核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要层层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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