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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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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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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 05: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税务第三分局
标题: 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1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NzI2MzcwNg==&mid=2650417511&idx=1&sn=f9868e78e4f116165f74ce97726a30e7&chksm=f0c5c752c7b24e44f06f7fdd30cdff240d242bc67caae24fbdc79b79245c9d817c99c9bbd14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7-02
二维码: -



周Q集
为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税企互动质效,第三税务分局依托分局 “有问题请举手”微信群和办税服务热线电话等平台,立足纳税人需求,提高辅导精准度,针对纳税人咨询的高频热点、难点问题,推出2021年全新专题栏目—《“海小微”周Q集》。
01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只有认缴资金,没有实缴金额,股权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认股权的原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因此,自然人股东未缴足资本的部分不得计入股权原值。
02
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车船税未申报,但实际纳税人车船税已经申报,该如何处理?
若纳税人可确定本年度该车船税已经申报或者后期由保险公司为其申报的,可暂不处理该提示。
03
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时间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04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05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需要先办理纳税申报才能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1年6月18日起,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来源:深圳税务第三分局
编发:深圳税务第三分局微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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