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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海林卷烟厂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0]98号
全文有效
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 例》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函[1998]6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海林卷烟厂4个牌号规格的丙类卷烟按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牌号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红樱 25*(64+20) 5.98元/条 (200支)(下同)
黄樱 25*(64+20) 4.27元/条
嘴羚羊 25*(64+20) 4.27元/条
京都 25*(64+20) 4.27元/条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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