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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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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3389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2000]240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2000]24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240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240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1月28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一把手工程,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在机构改革中,要保证从事防伪税控系统工作人员的稳定。同时,要积极向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向企业宣传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和企业的理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全面落实今年推行计划。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推行计划,逐户落实,并督促服务单位尽快做好专用设备的发售和安装工作,要确保今年已上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12月31日前全部正常运转。
  三、做好明年推行计划的准备工作。各地要对所有使用手工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户数(包括可能新增户)认真进行统计,拟定推行计划,还要与八达集团公司协商好拟推行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业设备的供货数量、供货次数和供货间隔,保证明年的推行工作按计划实施。
  四、加强认证工作的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脑版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政策,加强对认证工作的管理,对于未在规定的时限和未经认证的电脑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税款。
  五、加强手工版专用发票的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已上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手工版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对于新上仿伪税控系统企业手工版专用发票的领、用、存情况要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并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六、对于今年推行计划的落实和明年拟定的推行计划及认证工作执行等情况,由市、地局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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