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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统一电力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联发[2000]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电业局,有关县(市)国家税务局、供电局:
为了加强我省供电企业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供电企业销售电力(农电除外)使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供电企业销售给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消费者个人的电力,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电力销售专用)》(以下简称“电力销售发票”)。
二、“电力销售发票”分两种,其一为供电企业销售给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力时使用的发票(分为电脑版、手工版,见票样一),电脑版二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手写版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收入报告联、收入卡片联,规格为190MM*13 9.7MM,电脑版每箱3000份。其二为供电企业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电力时使用的发票(电脑版、见票样二),联次二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规格为150MM*93. 1MM,每箱5000份。上述各种发票均在第二联“发票联”套印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销售价格暂定为:开给非增值税一的电脑版发票0.24元/份,手写版8.50元/册;开给消费者个人的0.19/份,待省物价局核准后,以批准后的价格为准,多退少补。各市、地国税局要在2000年1月底前将本地所需“电力销售发票”数量报省局(征管处)。
三、需使用“电力销售发票”的供电企业,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可领购并使用“电力销售发票”。
四、自启用“电力销售发票”之日起,取消原消费者个人使用的“购电储蓄证”。
五、供电企业开具“电力销售发票”时,要按每次交费的实际金额一次开具,其他具体要求省电力局另行通知。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供电企业的发票管理,对不按规定印制、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的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票样一、二(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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