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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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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83986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厅
文件编号: 黑国税联发[2001]1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联发[2001]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联发[2001]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11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交通局,省车购办,哈尔滨车购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车辆购置税代征期间暂不介入征收管理工作。
二、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的骑缝处应加盖征收机关的名章。
三、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应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交交警部门备查。
四、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为:发票注明所支付购车款(含税)扣除17%的增值税款后的余额,扣除后如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按最低价格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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