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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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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81509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2001]124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2001]12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2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2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国税发[2001]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稽查局牵头负责,协调统一,认真部署,周密安排,抽调精兵强将,扎扎实实作好工作。
二、检查要求。对商贸企业缴纳增值税情况专项检查要按照总局要求进行选户排查,制定切合实际的检查方法开展稽查,安排好检查进度,重点发现和打击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掩护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及团伙,2001年9月25日之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材料和汇总表上报省局稽查局。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要对所有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进行检查,2001年10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报告及汇总表上报省局稽查局。
三、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税务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或线索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一经查实,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以简报形式及时上报检查进度,如有问题及时与省局沟通联系,省局各有关处室将深入各市、地针对专项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指导。为保证专项检查顺利开展,省局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卫成员:韩述文、黄松光、赵石岚、郑子瑜、谭昭民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由稽查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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