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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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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8755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2001]284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2001]28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1]284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1]28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享受《通知》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年初1月15日前携带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减退增值税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原材料等相关账簿;(四)出厂通知单及所规定的出厂编号;(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后,报市(县)国税局,由市(县)国税局根据下列程序进行确定:
(一)对《通知)第一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条 第(一)款所规定的产品由市(县)国税局初审,并报市(地)局确定减退增值税资格。其中对第一条 第(二)款的产品,市(地)局综合业务人员必须到现场检查后形成正式报告进行确定。
(二)对《通知》第一条 第(四)款和第二条 第(二)款所规定的产品由市(县)国税局复审,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所规定的抽样、送检程序于6月底前送省局批准确定的承检单位检测,并依据检测结论由市(地)国税局确定减退资格,并于8月底前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三、承检单位应依据《通知》中所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结论。
四、需经检测确定减退增值税资格企业,可在申请减退税资格复审后先执行《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凡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企业已享受的增值税优惠税款补征入库。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废止。
六、2001年应享受减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税款,依据2002年资格确定情况一并办理。
附:1.《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减退增值税申请表》(略)
2.《减退增值税产品抽样封样检测细则》(略)
3.《减退增值税产品抽样单》(略)
4.《xxx年减退增值税产品参检企业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日财税[2001]19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附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二)混凝土空心砖;(三)烧结页岩砖。
二、砌块(一)混凝土小型砌块;(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三)石膏砌块。
三、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
(一)GRC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二)纤维水泥板;(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四)轻集料混凝土条 板;(五)钢丝网架夹芯板;(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 板);(七)金属面夹芯板;(八)复合墙板。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 -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 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 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 板》JC/T3029 -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 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年);石膏空心条 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 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 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 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注:该规程明年初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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