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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2]2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2]2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积极稳妥地推行我省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
2001年底前,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纳入到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均应确定为纳税评估范围。其中:商贸企业是指实际从事批发业务或批零兼营业务而以批发业务为主(批发业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商品流通企业。
二、实施方法与步骤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核定纳入纳税评估商贸企业的户数,并按《通知》要求准确核实商贸企业2001年12月底前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税款尚未抵扣的数额,由市、地局汇总后,于2002年3月20日前一并报省局(流转税处)。
(二)要认真做好纳税评估的试点工作。省局确定哈尔滨市、佳木斯市国税局为全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的试点单位,各市、地局要确定一个县(市)、一个市属区分局进行纳税评估的试点工作,其他县(市)、区局选择部分商贸企业进行试点。
(三)总结经验,稳步推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岗位和具体操作建立相应的制度,同时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纳税评估工作,并探索和积累经验,适时在全省全面推行。
三、组织领导
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又是一项较新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高良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纳入到全局的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间分工协作,纳税评估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牵头主抓,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切实把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抓紧、抓好。同时,各市、地局要抓好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并将试点工作情况于三月底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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