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黑龙江省华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2]188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黑龙江省华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2]188号
全文有效
牡丹江市、大兴安岭地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便实施细则》等现行有关规定,考虑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便于管理和操作,经研究决定仅就黑龙江省华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国际公司)进口原木缴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绥芬河市国税局根据华诚国际公司进口原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货物数量、税款金额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核定企业的销售收入,确定应纳税额,以正式文书通知企业。 华诚国际公司按通知的应纳税额的60%向漠河县国税局申报缴纳,另外40%向绥芬河市国税局申报缴纳。该企业在漠河县应缴纳的增值税可由华诚国际公司委托当地企业申报缴纳。同时绥芬河市国税局负责该企业的发票供应并负责对该企业进行日常管理。企业必须在核算地开具使用发票。
此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经营如有变化,省国税局将另行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