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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野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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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4100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2002]157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野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2002]15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野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2]15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野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2]15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把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推向新阶段
各地国税局要按照日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提高对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晨难厌战情绪,在巩固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重新安排部署,抓紧抓好,把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推向新阶段。
二、做好迎接省际交叉检查的准备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11月中旬,将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省际交叉检查,请各地国税局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建立集贸市场税收工作联系点制度
为推进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深入进行,加强集贸市场税收日常的征收管理,省局决定建立集贸市场税收工作联系点制度。各地国税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集贸市场,作为直接联系的重点监控市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省局确定10个集贸市场为省局直接联系的重点监控市场。重点监控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向省局报送有关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数据(四个报表),及时反馈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和信息。
四、注意抓好统计报表和总结工作
各地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的规定,于今年12月份起,继续按月上报统计报表,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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