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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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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29092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2003]126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2003]12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12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12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确保执行当地政府有关防治“非典”规定的前提下,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对企业操作人员的培训要在6月25日前结束,全部推行工作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对因专用设备供应不足不能如期完成推行任务的地区,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使用和管理工作,从2003年7月1日起企业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及税务部门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必须使用千元以下版专用发票。
  二、认真做好手写版专用发票收缴工作。各地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力量,清理所有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对于企业未使用完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必须在6月30日前收缴完毕,并登记造册,封存入库。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第四、五、六、七条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措施,严密监控企业开具和取得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加大审核力度,尤其要加强商贸企业取得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审核。同时要进一步做好税务内部发票库房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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