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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粮食厅关于规范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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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4710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粮食厅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2003]142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粮食厅关于规范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2003]14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粮食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粮食厅关于规范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14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粮食厅关于规范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142号
  全文有效
  2003-06-25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计委、工商局、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省司法厅:
  为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现就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非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使用“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二、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从事粮食经营、加工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销售粮食,一律使用“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三、自2003年7月1日起,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一律停止使用“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和“批发市场交易证明”。各地国税局和工商局要做好“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和“批发市场交易证明”的收缴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按照黑计市场[1998]95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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