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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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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27391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函[2003]198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函[2003]198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3]198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3]19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1号)已对我省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明确,现就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有关个体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是对所有个体业户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发挥税收杠杆作用的重要体现。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把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业户的管理和监控
  (一)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要正常办理税务登记并必须自行申请,如实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请核定表》。国税机关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业户的确定,要在做好典调的基础上,逐户进行核实。核实确定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执行。确定为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要逐户登记,纳入档案管理并张榜公布。
  (二)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国税机关应根据其业务需要,依法提供发票或代开发票。
  (三)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要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经营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时,要如实申报缴税。
  (四)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各级国税机关要随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对经过核实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要恢复征税。
  三、搞好个体税收收入情况调查分析
  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必然对全省个体税收收入产生影响,各地要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将其对个体税收收入影响情况于10月3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对个体税收收入影响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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