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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函[2004]34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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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皖地税函[2004]347号


学个税提示——

1、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 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本文第二条、第三条自2016年1月18日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政府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范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以团体名义统一领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以团体名义统一领取所得,且能提供完整、具体的收入分配资料的,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所得时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个人代表团体统一领取所得,但不能提供完整、具体的收入分配资料的,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所得时,以支付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核定征收率代扣代缴税款;或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按20%的核定征收率代扣,1个月内进行税款结算,多退少补。

二、[条款失效]关于个人取得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交通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

三、[条款失效]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讯费用。

本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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