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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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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4704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2003]209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2003]20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20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3]209号
  全文有效
  2003-11-10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3]11号文件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1号)中所确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作如下调整:销售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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