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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农产品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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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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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26282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函[2003]262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农产品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函[2003]26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农产品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3]26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农产品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3]26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收购税收管理,维护农产品收购市场的正常秩序,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个人和由农村村委会成立或由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以为农民服务为目的,采取沟通农产品销售渠道、提供运输、负责结算等形式,帮助农民销售粮食,并相应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行为,不属于农产品经销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凡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在收购农民自产的农产品时,必须按规定使用黑龙江省收购业统一发票(粮食收购专用),不得以其它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作为记账和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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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产品收购发票  发表于 2020-7-23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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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农产品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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