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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推荐】欧盟转让定价联合论坛:利润分割法(PSM)在欧盟的应用(翻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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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 10: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别推荐】欧盟转让定价联合论坛利润分割法(PSM)在欧盟的应用(翻译稿)
第一节内容介绍
1.1.背景资料
利润分割法(以下简称“PSM”)是《OECD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二章规定的五种转让定价方法之一。这些方法可用于确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所施加的条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OECD1995年《指南》将PSM称为一种“最后的方法”,在其他方法不能可靠应用时使用(第3.50段)。然而,自2010年OECD《指南》修订以来,PSM被认为是一种符合“最合适的方法”标准的定价方法,其应用方式与其他方法同样可靠。
由于跨国企业的日益一体化以及国家经济和市场的全球化,澄清PSM是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中确定的优先事项之一。事实上,为了制定规则,防止第三方之间不会或仅在极少数情况下发生的交易导致BEPS,第十项行动计划要求澄清转让定价方法,特别是交易利润分割法在全球价值链中的适用情况。
2018年6月,OECD发布了一份报告1,其中包含了关于PSM应用的修订指南,明确并显著扩展了关于何时PSM可能是最合适的方法。《指南》还指出,交易利润分割法在被认为是最合适的方法的情况下适用的基本前提没有改变。
此外,转让定价联合论坛(以下简称“JTPF”)2015-2019年工作计划将PSM作为JTPF应提供成果的主题之一,以解决PSM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特别提到利益相关者在决定如何分享利润时所遇到的高度主观性2。
1.2.工作的目的
JTPF实践的目的是评估PSM在欧盟内部的应用,并努力制定共同的方法来应对当前OECD框架下出现的相关挑战。
正如OECD《指南》中所指出的那样,PSM的主要优势是,它可以在所有有关各方作出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以及在进行高度整合交易的情况下提供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可比较对象的可靠信息往往不足以适用另一种转让定价方法,尽管OECD指出,缺乏外部可比性本身不应导致默认使用PSM(《指南》第2.128和2.143段)。其次,当各方共同承担重大经济风险或承担相关密切风险时,其灵活性允许根据实际承担的风险来确定各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润。
该《指南》还指出了应用PSM的存在的困难,包括衡量参与受控交易的所有关联企业之间的相关收入和成本的问题,以及确定适当的利润分割因素的挑战。
出于这些原因,在可能的情况下,对PSM进行更大程度的澄清和标准化可以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带来重大利益,因为它可以降低合规成本、简化审计并提供更多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
同时,应该认识到,这些理想的目标与《指南》中强调的对适合个别纳税人的方法的需求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实际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i)应该可以通过标准化PSM对常见商业模式的应用来简化流程,因为目标不是完全精确,而是实现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合理估计,以及(ii)在应用该方法时,必须强调在每一种情况下相关事实和情况的重要性,即简化是不合适的,因为每个案例都应单独进行评估,而不管由此产生的复杂性如何。
实际上,在传统的OECD框架下,从有关各方的角度来准确描述交易仍然是任何转让定价分析的起点。
对交易的相关经济特征的分析,特别是功能分析,在跨国公司集团转让定价文件信息的支持下,应揭示:(i)整个集团是如何产生价值;(ii)关联企业执行功能之间的相互依赖性;(iii)每个关联企业对该价值创造所做的贡献。特别是,风险分析和确定哪些集团实体做出与控制风险相关的关键决策,以及哪些实体具有承担风险的财务能力,应有助于确定从审查的交易中分配相关利润的最适当方法。
1.3.本文的描述范围
为了评估和收集关于PSM应用的有用信息,决定对JTPF成员在PSM实际应用中的经验进行调查(2018年3月8日的JTPF会议)。
调查结果已在2018年6月26日的JTPF会议上公布。秘书处收到了来自成员国的17份答复和来自非政府成员国(NGMs)的11份答复,这些答复使人们对欧盟目前的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
调查并没有显示PSM与某个特定行业之间存在直接关联。PSM后来被应用于几个不同的领域,如金融行业、工业设备、汽车行业、IT行业、消费品贸易、制药行业、化工行业、食品行业。然而,即使在这些行业中,PSM迄今为止也只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
调查强调了适当的利润分割因素的选择、它们的相对权重和贡献的估值,特别是其他各式的贡献,是PSM应用的主要挑战(注:这些在几乎所有答复中都被列为主要挑战之一)。
缺乏确定利润分割因素的通用方法已被指出是加剧挑战的一个原因,即使在这可能是最合适的方法的情况下,也可能破坏应用PSM的前景。
在2018年10月24日的会议上,JTPF考虑了进一步应用PSM四个潜在问题:(1)何时使用PSM?(2)如何分割利润?(3)是否需要简化?(4)如何简化PSM的应用?
会议期间,成员们就一个分两个阶段的议题达成了共识,即第一阶段的重点应该是澄清与PSM相关的某些概念,最终在第二阶段是探索简化的方法。
本文讨论了第一阶段,并旨在阐明在应用PSM时的某些概念:(i)何时使用PSM(即在何种情况下它可能被认为是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和(ii)如何分割利润,即基于经修订的《指南》中所述的概念以及通过提供经常性分割因素清单。
为避免疑义,本报告应被视为对2018年6月发布的《OECD关于应用交易利润分割法修订指南》文本的补充和支持。
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二节对利润分割法进行了简要描述;第三节试图阐明与使用利润分割法有关的一些关键概念,也涉及到一些具有挑战性的问题;第四节描述了附件中列出的一些潜在的利润分割因素。
  
第二节利润分割法的说明
PSM旨在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建立或测试独立企业通过在可比情况下进行交易而预期获得的结果的近似值。一般来说,有两种主要利润分割方法:(i)贡献分析法和(ii)剩余利润分析法。
在贡献分析法下,受控交易的相关利润根据各关联企业所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的相对价值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配。
剩余利润分析法将受控交易的相关利润分为两部分。第一种部分(初始报酬部分)包括存在基准贡献所产生的利润(通常是具有可比较性的不那么复杂的贡献)。这一部分的确定可以通过应用一种传统交易方法或交易净利润法(TNMM)来实现。第二部分(剩余利润部分)包括与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相关的利润(或损失)、与共同承担重大经济风险(或单独承担密切相关风险)和/或高度整合交易相关的利润(或损失),以及第一部分的剩余部分。该方法根据参与方贡献的相对价值在受控交易的参与方之间分配此剩余利润(或损失)。
为免生疑问,本报告中提到的“利润”是指应分割的利润和/或损失。
  
第三节利润分割法的应用
与任何其他转让定价方法一样,只有在准确描述交易(包括功能分析)之后,才应选择PSM作为最合适的方法。此外,PSM必须适合其旨在应用的特定环境。
OECD关于使用PSM的《指南》列出了以下指标,以确定PSM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可被视为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
ü各方对受控交易存在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和/或
ü与交易相关的业务高度整合;和/或
ü交易各方符合共同承担重大经济风险或单独承担密切相关风险。
除了上一段中已经提到的指出何时使用PSM可能不合适:
ü交易一方仅执行简单职能,未作出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和/或
ü准确描述的交易可以适当地进行基准测试(即使准确描述的交易相当复杂),可以识别可比的交易和功能;
仅缺乏可比性不足以确定是否应选择PSM作为最合适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采取务实的方法,比如在不影响可比对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考察独立企业来拓宽搜索标准:
o经营策略、经营模式略有不同,或者经济环境略有不同的;
o位于其他地理市场,但活跃在同一行业或
o从事不同的行业,位于同一地理市场。
下一节将讨论确定是否可以通过问答的方式使用PSM指标中一些具有挑战性的方面,并提供示例,试图阐明在什么情况下使用PSM。
其中一些例子摘自《指南》和/或学术文章。由于时间的限制,这些例子还没有被进一步拓展。
3.1.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
《指南》提到,当贡献与在可比情况下非受控的各方所做的贡献不具有可比性并且它们代表实际或潜在经济利益的关键来源时,贡献是独特且有价值的。
3.1.1.由于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PSM何时可能被认为是最合适的方法的实例3
《指南》第二章附件2中的例1展现了一个独特且有价值贡献的案例,使PSM可能得到应用,其内容如下:
A公司是制药行业的MNE的母公司。A公司拥有一项新药物配方的专利。A公司在产品开发的早期阶段设计了临床试验并履行了研发职能,从而获得了专利。
A公司与A公司的子公司S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将与潜在药品相关的专利权授权给S公司。根据合同,S公司进行产品的后续开发并执行重要的价值提升功能。S公司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授权。该产品成功开发后将在世界各地的市场销售。
对交易进行的准确描述表明,A公司和S公司对药品的开发具有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
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利润分割法很可能是确定A公司授予S公司的专利权补偿的最合适的方法。
3.1.2.即使有一些有价值的贡献,PSM也不太可能被认为是最合适的方法的实例
一家小型的家族集团在A国和B国有两家制造公司。家族负责人即公司的创始人居住在C国,由他管理控股公司。
C国的控股公司除了参股制造公司,没有其他金融资产,除了家族负责人担任整个集团CEO之外,也没有其他员工。
每个制造公司都为自己的工艺开发了自己的专利和技术诀窍,并直接卖给第三方。制造公司负责它们自己的原材料采购并制定生产计划;其具备成熟的制造公司或企业家的特征。这两家制造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交易,因为它们经营两种不同的业务。然而,存在一个关于母公司从子公司收取费用的转让定价问题。
制造公司的营销人员和总经理每年在C国举行两次会议,讨论市场趋势和总体策略。每当企业家想要将新产品推向市场时,市场营销策略必须得到控股公司的批准,换句话说,必须得到集团创始人的批准。
3这个示例和本文的所有其他示例一样,仅用于说明目的。应用PSM的决定应基于交易的实际情况以及以及《指南》第3.4段中提到的9个步骤作出。
尽管集团创始人的决定与两个家族企业(由两家制造公司经营)息息相关,最后核准的简单事实不应与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的概念相混淆,这种贡献将证明适用PSM是合理的。相反,创始人对这两家制造子公司的贡献可能符合管理服务的要求。在这里,我们可以考虑到,创始人执行的职能可能也可以由基于遴选程序任命的CEO合理履行。
3.1.3.应该如何解释独特且有价值的无形资产?
“代表独特且有价值贡献的无形资产”概念中的无形资产应理解为包括第六章第6.6段的定义。在转让定价中,无形资产的定义很广泛,可能超出国家法律或会计的定义。它旨在涵盖“能够在商业活动中拥有或控制使用的非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在类似情况下,如果发生在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中,其使用或转让将得到补偿4。”
某一无形交易是否具有独特性且有价值,将取决于特定交易和无形交易的事实和情况。
3.1.4.“独特”概念是否与“有价值”概念分开?
《指南》多处涉及到了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在这方面,《指南》的第2.130段指出,在下列情况下,贡献(例如执行的职能,或所使用或贡献的资产)将是“独特且有价值的”i)资产不能与非受控的各方相比,(ii)它们代表了企业运营中实际或潜在经济利益的关键来源。这意味着,如果找不到可比对象,但这种贡献又不是经济利益的主要来源,它通常会被认为是一种独特但没有价值的贡献。因此,PSM很可能不是最适合的方法,应寻求符合《指南》(3.38)关于限制可用可比对象的解决方案。要应用PSM,需要将贡献视为独特且有价值的。
3.1.5.如果未实现潜在的经济利益,贡献仍应被认为“有价值”?
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应代表业务运营中实际或潜在经济效益的关键来源。在这个概念中,重要的因素不在于是否实现了(潜在的)经济效益,而是在于贡献的成功是业务运营成功的关键。因此,如果没有实现潜在的经济利益,一个贡献仍然可以被认为是对交易有价值的。
3.1.6.即使交易各方不承担密切相关的风险,是否可以存在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并相应地应用PSM?
一方对交易的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通常与一方与该贡献(风险控制)相关的风险承担有关,但不一定会导致共同承担同一风险。
共同承担风险(或单独承担密切相关的风险)是一个单独的因素,这可能表明PSM是最合适的方法。
3.2.高度整合业务的运作
根据《指南》,受控交易的高度整合意味着交易各方执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风险高度关联(例如,它们可能涉及价值链的同一阶段),因此不能使用单方面的方法在单独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可靠地评估。
4参见《指南》第6.6段。
3.2.1.PSM可能被认为是高度整合业务最合适的方法的实例
一个5MNE有两个不同的主要部门,一个是移动式建筑起重机,另一个是塔式起重机。A公司(A国居民)是移动式建筑起重机的原始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OEM厂商”)。B公司(B国居民)是塔式起重机的OEM厂商。
两家OEM厂商决定联合开发一个共同项目,生产混合式起重机,这意味着最终产品的一部分特定功能部件来自A公司,其他来自B公司。通过销售这些混合动力起重机所实现的利润与两个OEM厂商的创新技术性的知识产权(IP)直接相关。
两家OEM厂商均从不相关的第三方供应商处购买生产混合动力起重机的相关原材料和部件。
A公司首先组装混合动力起重机的所有必要部件,并将半成品专门运输到B公司,由B公司安装其核心部件。仍然是半成品起重机需要从B公司专门运输到关联公司A,A公司用某些关键部件完成组装混合动力起重机,以便最终产品可以销售给任何一个关联经销商,后者将混合动力起重机分销给非关联客户。
与混合动力起重机的生产及其受控交易(即两个相关OEM厂商之间的交易)相关的功能分析表明,两个OEM厂商(作为受控交易的当事人)都执行各自的研发职能以及与物流和生产相关的大部分职能。
OEM厂商在研发和无形资产的使用方面采取自己的重要战略决策,贡献自己的资产(两家OEM厂商都在研发上投入了大量资金),并承担这些活动的风险(包括投资风险)。两家OEM厂商都开展了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关键活动,为交易贡献了重大价值,并对所从事的活动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在与混合动力起重机技术相关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即所谓的DEMPE功能)方面,主机厂分别进行了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和维护。它们拥有独特且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的价值驱动功能,承担重大风险。OEM厂商通过注册各自的专利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和相关技术和知识产权)。
此外,还成立了一个执行委员会,由两个OEM厂商的负责人担任代表,并为MNE就整个混合起重机开拓市场做出决策。
考虑到所有的事实和情况,这两个OEM厂商都可以被认为是在在混合动力起重机生产方面的成熟制造商。由于两个OEM厂商执行职能、使用资产并承担与DEMPE职能相关的风险,两家OEM厂商应根据其贡献获得一定的报酬。
每个OEM厂商在各自的生产过程中开发并拥有独特且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但是,正如对交易的准确描述所清楚强调的那样,他们的业务是高度整合的,因为每个OEM厂商的结果取决于另一个公司的能力。
此外,还应考虑到有一个联合执行委员会,由两个OEM厂商的负责人担任代表,并为MNE就整个混合起重机开拓市场做出决策。
根据事实和情况,这两个OEM厂商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被描述为高度整合的。
因此,PSM可能是确定每个OEM厂商从混合建筑起重机销售中获取利润的最合适的方法。
3.2.2.PSM不太可能被认为是与具有一定程度整合交易的最合适的方法的实例
一个跨国集团活跃于商用车行业,其法人实体遍布世界各地。
商用车行业的资本密集性非常强,其启动成本也非常高。因此,必须有效地管理价值链,以达到协同效应、控制成本和提升盈利能力。多年来,集团的增长特点是进行重大收购,并努力整合被收购的业务,通过共同开发、平台和IT系统来创造规模经济和协同效应。集团总部位于A国,是整个集团的最终母公司和决策者。与同样位于A国的各个业务领域的母公司一起,集团总部全面负责管理和推动全球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集团产品的开发、制造和分销以及服务。
集团总部是无形资产的所有者,并利用位于欧盟内外10个不同国家的“合同研发中心”开展研发活动。
集团总部执行产品开发周期中研发的大部分重要经济功能,包括项目优先级、预算方面、衡量成功率、定义商业参数、评估机会。
集团总部提供资金/资本和其他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资产,包括用于产品研究与开发的无形资产。集团总部承担着研发失败的风险。
集团采用与该集团集中运营治理模式高度相关的业务模式,其指引、战略和指示最终由集团总部管理层和董事会决定。
合同研发实体在集团总部的监督下执行研发活动,集团总部不仅有能力控制或监督,而且通过其关于如何执行核心功能的战略决策,实际控制或监督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并定期监控活动。
合同研发实体对研发成果没有所有权(归集体总部所有),也不承担重大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存在一定程度的整合和相互依赖(通过集团总部的合同研发实体的依赖性),集团总部的资产、功能和风险是分开的,并且可以对合同研发实体的功能、资产和风险进行可靠的评估。
虽然集中化确实涉及到活动整合要素,但合同研发实体通常会被准确地描述为服务提供商,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获得报酬。
3.2.3.如何区分“高度整合”业务与“整合”业务运营情况?
OECD在新《指南》的第2.133段中承认,大多数跨国集团在一定程度上是整合的。但是,要实现高度整合,一方的资产、职能和风险应相互关联,不能脱离另一方的职能、资产和风险对其进行可靠的评估。在这方面,OECD表示还需要就“相互关联”和“可靠地”这类术语作阐明。这里再次提到《指南》,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基准分析是不可行的,因为相互关联无法可靠地分离和评估各方的资产、职能和风险。
实际上,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实体共享和/或结合职能、资产和风险,同时共同实现共同目标时,业务将“高度整合”(例如,各方共同为流程的每个部分做出贡献的项目)。“高度整合”并不一定意味着使用相同的资源或服务提供商。相反,需要存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和一个共同贡献的结合。此外,应认为,如果没有另一方参与交易,就不可能实现这一个共同达成的目标。
3.2.4.高度整合业务运营的标准是独立存在,还是应该在独特且有价值贡献标准的背景下加以考虑?
应用本章节中所述的PSM的三个主要标准C.2.2.1,C.2.2.2和C.2.23,但不一定是相互排斥(如第2段第126条所述),各自独立的。
《指南》包含第二章附件2中的例子6、7和8,其中两个高度整合,但没有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其中一个有一定程度的整合,但一方的贡献不是独特且有价值的,可以作为基准测试。前两个例子表明,在业务高度整合时,即使没有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PSM也适用。第三个例子表明,如果只有有限程度的整合,而且只有一方做出了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那么PSM就不太可能是合适的。结合这些例子,很明显,在满足高度整合业务运营的标准时,PSM很可能适用,无论双方是否都有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
3.2.5.集团内跨实体和跨境业务部门的存在是否意味着业务运作高度整合?
跨境业务部门是与MNE内部的法律实体结构并行运行的虚拟组织。它们构成一个矩阵组织结构,其中某个员工可能有两条汇报线,一个是“层级”制(通常是同一法律实体内的员工),另一个是“职能”制(通常是同一业务职能/业务部门的员工,可能属于不同法律实体)。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业务部门可能包括多个法律实体,而且通常同一业务部门的法律实体之间不存在交易。
跨境实体和跨业务部门的存在本身不应是为了应用PSM而进行的高度整合业务运作。
这种跨实体和跨境业务部门结构的功能各异。因此,需要逐个进行评估,考虑到《指南》第一-第三章中关于应用独立交易原则的指南,特别是对交易的准确描述,包括功能分析[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对风险的控制和承担这些风险的财务能力,以及使用的资产)]。
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结构可能会产生一个结果,即关于风险控制的决策集中在该跨实体的业务部门中,并且没有一个特定的组实体单独与该业务部门相关联。因此,从MNE法律结构的角度来看,与风险控制相关的决策将分散到集团内不同的法律实体中。决策和相关的资产、功能和风险可能相互交织,以至于不可能可靠地将它们分开,也不可能将单独的资产、功能和风险联系到每个集团实体。这样的商业结构可以产生高度整合的业务运作,并导致对重大经济风险的共同承担,因为对企业风险的控制不是集中在一个单一集团实体。
在其他情况下,跨实体业务部门所做出的决策主要与集团内的活动有关,这些活动旨在通过指示、决定、政策和其他治理活动,确保跨国企业层面的目标得到遵守、执行和解释。虽然跨实体业务部门的存在表明具有一定程度的整合,但可以更可靠地分离和分析这些集团实体的资产、职能和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找到比PSM更合适的另一种方法。
3.3.共同承担重大经济风险,单独承担密切相关的风险
修订后的《指南》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风险控制的概念。
根据准确描述的交易,如果受控交易的各方共同承担与该交易相关的一个或多个重大经济风险或各方分别承担但密切相关的各种重大经济风险,PSM可能是最合适的方法。
3.3.1.“共同承担重大经济风险”和“独立承担密切相关风险”的特征是否应该单独考虑,还是这些标准是“高度整合业务运营”的衍生标准?
《指南》在第2.126段中指出,共同承担重大经济风险和单独承担密切相关的风险的标准并非与高度整合业务的运作标准相互排斥,每个概念都应单独考虑和分析。
例如:作为跨国企业一部分的两个法律实体签订了一项开发新技术的协议。这项新技术需要大量投资,如果开发成功,这些投资将被收回。这两个法人实体没有整合在一起,并以单独的方式履行与该项目相关的所有职能。两个法人实体均分担投资风险,共同实现共同目标。
3.3.2.存在“密切相关”的风险是什么意思?
在第2.140段中,《指南》阐明,如果不能可靠地划分各方的风险,则风险被视为“密切相关”。该《指南》还参考了第二章附件2中的示例10。
此报告的附件1包含一个简化PSM选择过程的流程图。
  
第四节如何分割利润
PSM寻求在经济有效的基础上分割受控交易的有关利润,以便接近在可比情况下独立企业之间本来可能实现的结果
相关利润的划分通常是通过使用一个或多个利润分割因素来实现的。
《指南》在第2.169段中规定,确定适当的利润分割因素应反映与交易有关的对价值的关键贡献。与交易相关的对价值的关键贡献应该遵循功能分析的一部分,该部分致力于理解跨国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是如何创造价值的。
《指南》第2.166段指出,利润应在经济有效的基础上进行分配,这反映了当事各方对交易的相对贡献,从而接近在独立交易原则下获得的利润分配。如进一步指出的,利润分割因素应基于客观数据,并由可比数据、内部数据或两者都进行验证和支持。
特别是《指南》明确指出,不应仅仅将重大价值归于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重要的是控制风险,以及对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和应用的关键功能(参见《指南》第6.54段)。这是因为法律所有权很容易归因于位于任何地方的实体,而且可能缺乏经济实质。同样,在承担风险方面,《指南》强调必须控制风险,并具有承担风险的财务能力。
本报告的附件2包含了一个流程图,它以简化的方式显示了在评估何时以及如何应用利润分割法时可以考虑的一些步骤。
4.1.利润分割因素清单
在2018年10月24日的JTPF会议上,决定制定一个非硬性规定的利润分割因素清单,并简要分析每个利润分割因素的利弊、情况和价值驱动因素,该清单将对成员国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有利。
为此,本文件附件3中列出了调查中确定的利润分割因素。
这份清单既不意味着详尽无遗,也不意味着要创造一个层次结构,而是关注最经常遇到的利润分割因素。为了免生疑问,根据现行的《指南》,应始终寻求最合适的方法,并且不能假设这些将是关键因素,或只是关键因素。不应期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必须做额外的工作来解释为什么在他们的特定情况下不适用这些因素。
利润分割因素分为以下几大类:
A.基于人员的因素,
B.基于销售额/销售量的因素,
C.基于资产的因素,
D.基于成本的因素,
E.其他因素
许多这些利润分割因素都来源于财务或管理会计。在某些情况下,提到的挑战是选择长期累积指标还是采用本年度指标、选择关键员工的潜在主观性、是否根据购买力调整指标的潜在问题以及这样做增加的复杂性、会计估值并不总是反映(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
A.当员工职能是特定业务的关键价值驱动因素时,可以使用员工薪酬因素和/或员工人数因素。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判断驱动因素是否应包括员工薪酬或员工人数。有人认为,员工薪酬已经反映了每个员工贡献的相关重要性。然而,这种方法存在问题,涉及的员工活动可能与确定PSM作为最合适的方法的独特且有价值的贡献无关,总的来说,履行重要职能的关键人员应该包括在内。
B.基于销售额和销售量的利润分割因素通常与其他分割因素结合使用,这反映了在销售/分销/市场营销方面的努力,以及在研发/质量等方面的努力,这取决于行业特点和集团战略。
C.当贡献为(无形)资产的形式时,可使用基于资产的分割因素。理论上,用作分割因素的资产价值必须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计量,而不是根据会计处理进行计量,因为两者之间可能存在重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考虑估值方法可以被证明可是有用的,尽管这里有增加复杂性和主观性的危险。另一种方法是根据可比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率或特许经营费来估算无形资产的贡献。
还有一种观点,尽管一些成员认为这一观点不符合《指南》的规定,在涉及基于资产的分割因素时,应只考虑有形资产,因为目前不认为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能创造价值。不仅从估值的角度来看,无形资产存在问题(由于估值技术的内在复杂性和主观性),而且从区位的角度来看,它也可能存在问题。在这种观点下,仅使用反映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各种DEMPE功能的客观因素,就可以更好地衡量无形资产的“相对价值”。这些都是基于人数、基于有形资产和基于成本的分割因素。
D.在价值创造活动的共同执行中,经常使用基于成本的分割因素。以价值创造活动的形式作出的贡献随后反映在该活动所承担的成本上。
E.还有一类其他因素也经常被使用。这包括基于功能分析、外部基准分析和对冲基金融资的贡献权重分配。
  
第五节结束语
调查表明,PSM目前并不被经常使用,而且当人们使用它时,这通常发生在预约定价安排(APA)的背景下。这可能与在利润分配机制中被感知到的高度主观性有关。因此,这种方法可能不一定能确保税收的确定性,并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也就是说,由于新商业模式的出现,PSM可能在未来更频繁地被应用。事实上,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在2016年3月21日提出的理事会指令(Council Directive)中,明确提到PSM是一种在数字经济中分配利润的方法,该指令制定了与重大数字存在的公司税收相关的规则。
考虑到这一点,收集进一步的数据并监测PSM的实际应用将很有用:(i)评估是否可以进一步阐明该机制,(ii)进入本工作目标部分(第2页)中提到的第二阶段,探索简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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