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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财政统发工资后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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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8524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地税函[2004]5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财政统发工资后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地税函[2004]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财政统发工资后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4]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财政统发工资后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4]5号
  全文有效
  2004.02.06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关代扣款项的通知》(黑财库[2003]27号)精神,为了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由财政在统发工资时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加强源泉控制,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地)局及所属分局要做好服务,指定专门窗口及专门人员协助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宜。
  二、依照有关规定,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代扣代缴证书、领取纳税缴款书及相关凭证。国库支付中心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资料妥善保管,并按照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
  三、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各省级预算单位,仍然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即代扣代缴义务人),计算缴纳每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在扣除由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向辖区内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四、对纳税人向代扣代缴单位提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由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经核实无误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过程中,对纳入统发工资的省级预算单位进行检查时,依据财政统发工资代发银行提供的工资明细表所列个人所得税数额确认财政统发工资已缴税额;对于预算单位自行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及收入,进行合并计税扣除财政统发工资已缴税款后的差额审查。
  六、对代扣代缴其他市(地)(哈市之外)省级预算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每月征期内,通过银行作特转凭证将个人所得税税款化拨到相关市(地)指定账号,入库单位每月在收到税款后,将纳税缴款书收据联寄回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纳税人需要完税证明的,由支付中心提供纳税人完税的相关资料,由入库单位为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67号,邮编:150001;收件人单位: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审核部;收件人:付恒艳;电话:53619718、5362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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