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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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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30 03: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汕头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附解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Dc2MDMzMw==&mid=2247516079&idx=3&sn=3eaf8359067a948fa5f6f5b2e7094600&chksm=9739cbcda04e42dba50192fe8bece8eb10d86dc1cedc99380bc10f1b6db6026911ce44519b5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29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报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继续执行原纳税期限不变,即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的纳税期限
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的,在代开发票时按规定申报缴纳。
三、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前。
四、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规定,该文件执行有效期5年,将于2021年7月1日到期。为延续执行原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他个人出租房产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保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日常征收工作顺利进行,需以公告形式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纳税期限
《公告》实施后,全市纳税人(从值计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规定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只需申报纳税1次。不仅可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而且将税款延后到12月31日前缴纳,还可以为纳税人节省资金成本,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二)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的纳税期限
《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的,在申请开具发票时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租金收入在申报增值税一并申报房产税,不仅可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和减少漏报房产税的风险,同时也可以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其他个人出租房产一般是在收取租金时开具发票,在开具发票时按规定申报缴纳是与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步,对于纳税人比较容易操作。
(三)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缴纳期限
根据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前。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规范了征收机关特定行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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