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融资主体不符合规定
统借统还中免征借款利息增值税的融资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
③ 统借统还利率不符合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⑧ 资金本息必须由统借方统一收取并统一归还
资金由融资主体(统借方)统一借入,归还时也必须由融资主体(统借方)统一归还。 温馨提示
目前存在“资金只限于分拨一层”这种观点,但我们认为该种观点还不是企业的涉税风险点。在实务操作中,是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统借统还资金款协议的签订来规避的。 统借统还在企业所得税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① 融资主体不符合规定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统借统还利息的融资主体可以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企业。
② 借款利息扣除不符合规定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是作为借款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并准予在税前进行扣除的依据。 温馨提示
“合理分摊”在实务操作中的存在很多难点和风险,比如分摊方式可以按借款资金占用比例,或是项目总投资占比,亦或其他“合理”方式等,即使分摊方式定了,还会不会有计算期间的问题(例如,按年、按月还是按季,或是严格遵从借款计息期间等)都需要在适用统借统贷前进行仔细斟酌,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 统借统还在土地增值税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我国税制讲究以票控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也是如此,并且颇为严格,在实务中,对清算时可予扣除的利息支出,若不能直接取得金融机构凭据的利息支出不可以据实扣除。
统借统还情况下,虽然集团层面是直接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并且可以取得有效票据,但是内部企业之间占用资金不可能取得金融机构凭证,其利息支出存在税前扣除风险。目前重庆市的口径是不允许扣除的,所以各位在进行清算时还需要详细了解所在区域的具体政策。
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
③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5】6号
房地产企业集团在开展“统借统还”融资业务过程中,需要准确进行税会处理,以防范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