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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人,下月这两项费用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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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6-30 00: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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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徽税务
标题:
@缴费人,下月这两项费用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A1NjgyNQ==&mid=2651019312&idx=1&sn=a0d8d73a07dc62a22563f54b70442a0b&chksm=80a1dd26b7d654301d88ae007cb412ff87cc27eac61191dfaf99fc2bea6652200cea4822313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29
二维码:
-
土地闲置费
and
城镇垃圾处理费
这两项费用
下月起
就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啦
快来和税小皖一起简要了解吧~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第一条规定,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01
概念及定义
闲置土地:
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城市生活垃圾:
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贸市场垃圾、街道垃圾、公共场所垃圾、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垃圾(工业废渣及特种垃圾等危险固体废物除外)。
■ ■ ■
02
常见问题解答
问:征收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土地闲置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申报期限和程序,以及收入分成及使用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问:如何申报
答: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问:使用什么申报表
答:使用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申报缴纳。
问:在哪里缴纳
答: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后,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土地闲置费由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问:使用什么票据
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并统一纳入税务部门现行税费征收、缴库、统计、核算管理。
问:如何办理退库
答:划转后,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 ■ ■
相关政策
●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1〕8号)
●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2021年第12号)
来源:宣城税务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审核:非税收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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