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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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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4811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函[2005]36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函[2005]3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国税函[2005]3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国税函[2005]36号
  全文有效
  2005-02-28
  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5]13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批复》中核定的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二、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2001]175号)要求,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三、在新版和旧版普通发票交替使用期间,要严格按照新版新标准、旧版旧标准的原则收取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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