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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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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4810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国税发[2005]47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国税发[2005]4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5]47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5]47号
  全文有效
  2005-03-24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预缴增值税的定额税率暂定为6.5元/千千瓦时。(根据黑国税发[2006]170号规定:此条废止)
  二、非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核定的增值税预征率为3.6%。(根据黑国税发[2006]170号规定:此条废止)
  三、为便于管理和操作,我省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为“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或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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