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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说税】纳税信用起评分现在有哪些具体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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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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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9 18: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税务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是D级纳税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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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等34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联合惩戒的对象是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纳税信用将判为D级。所以,税务部门的联合惩戒对象,并不是所有D级纳税人,只是其中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问:纳税信用起评分现在有哪些具体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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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原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定是: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调整了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的适用规则,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该规则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问:企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来避免造成纳税信用扣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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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近几年的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容易造成纳税信用扣分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二是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或擅自损毁发票;三是办理纳税申报后未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税款;四是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所以,也提醒您在日常经营中注意这些方面的涉税事项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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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云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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