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计算应纳税额
房企的增值税纳税时点为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与实际交房时间赎早,与之前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相比,房企的增值税纳税时点发生了后移。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十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销售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后,扣减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留抵税额即可得到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A. 预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和《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土地增值税预征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制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土地增值税通常按月或按季预缴,房企每月或每季取得的预售收入应于当期终了后在规定时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通常来说,普通住宅预征率较低,非普通住宅预征率较高。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售房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征率 B. 清算
当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到最后阶段时,房企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清算情形分强制性清算、选择性清算两种,详见表1:
A. 预缴
由于行业特殊的预售制度,在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情况下,需要用预计的毛利率去估算应纳税所得额,按季或月进行所得税的预缴,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确定。项目完工后,房企计算实际毛利额,同时根据毛利差额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预缴使用的毛利率要低于项目实际毛利率。
应纳所得税额=(预收账款/(1+9%)*预计毛利率)-预缴增值税附加-预缴土增税-期间费用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预收账款发生纳税义务的时点具体如下:
B. 汇算清缴
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允许从应税收入中扣除的成本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其中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为上篇研究中介绍的土地成本和建造成本。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 (三)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0.5‰征收。此外,房企向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借款合同(0.5‰)、加工承揽类合同(如广告、测绘,0.5‰)、购销合同(0.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如勘察、设计,0.5‰)、主体工程建安合同(0.3‰)均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影响项目利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