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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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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41348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各地要高度重视减免税工作,加强对减免税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受理申报、审批审核、会统核算等各项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岗位责任制,在工作中要注意搞好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作,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减免税管理的工作质量。
  二、加强减免税档案管理
  各地要在对减免税情况进行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减免税的范围、适用税率或比例、减免税的历史数据等详细情况建立档案。
  三、加强减免税申报管理
  各地要坚决执行减免税申报制度,尤其是对征前减免税实行全面申报,要求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对减免税情况进行如实申报。
  四、规范减免税核算统计
  各地要在全面申报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将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全部纳入税收会计核算,确保减免税信息的全面和真实。
  五、确定免税发票适用范围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2004]242号)第二条第六款第六项中“黑龙江省免税货物销售发票(手写万元版)”的适用范围为: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不适用于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销售符合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
  (五)单一大宗饲料和经检测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
  (六)下列免征增值税货物: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七)2005年底前,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和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热费。
  主管国税机关应为未在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免税货物代开免税货物销售发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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