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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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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9 05: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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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葫芦岛税务
标题: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解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jg4MzI5Mw==&mid=2653464438&idx=1&sn=69dbb2b79f5e3a4cdf0975d93bfe884c&chksm=811facc4b66825d28714532c1c3703703c734793aef4fe73401a96a07874d1b120bf51f2d2f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28
二维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小编为您整理了电子税务局操作问题解答,请您按需查看。
基本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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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
问
2.为什么要实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税务总局在2019年成功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扩大合并申报范围,实行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财产和行为税10个税种原有分税种纳税申报存在“入口多、表单多、数据重复采集”等问题。合并申报按照“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10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离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二是减轻办税负担。简并税费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三是提高办税质效。简并税费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还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通过整合各税种申报表,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问
3.怎么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纳税申报时,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合并申报表》。该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纳税人申报时,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
问
4.怎么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答: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煤炭企业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销售应税煤炭并取得价款,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资源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问
5.怎么更正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答: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问
6.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答: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问
7.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答: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7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二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份印花税。
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月1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7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二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6月15日耕地占用税。
问
8.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答: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问
9.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
答:纳税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出让缴纳契税可使用新的合并申报表,其余仍使用原来申报表单,按原来方法申报纳税。
问
10.什么时候开始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答:在先期江苏、安徽、海南、重庆、宁波试点基础上,自2021年6月1日起,全国纳税人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时,进行合并申报。
问
11.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的合并申报?
答:纳税人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申报模块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并完成申报。
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在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申报。
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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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如何进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答:【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必须先采集税源信息,再进行申报。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点击【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的“税源采集”进入对应税种的税源信息采集。税源信息采集完毕后,回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勾选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信息确认界面,确认申报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完成申报。
问
13.纳税人如何进行多个税种的申报?
答:目前【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可实现一次性申报单个或者多个税种:纳税人可对单一税种先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同时完成申报,再依次申报下一税种,从而完成多税种申报;也可将所有税种的税源信息采集完毕后,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勾选多个税种完成申报。
问
14.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勾选多个申报期限不一致的税种同时申报,税款属期怎么选择?
答:依据需要申报的税种的时间跨度,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选项,将所有需要申报的税种包含进去。如:纳税人A在2021年7月18日需要申报2021年二季度的房产税(按季申报)、2020年6月的资源税(按月申报)、2020年6月21日的印花税(按次申报),因为以上税种房产税的时间跨度最大,所以按照房产税的时间选择即可,即选择4-6月份即可。对于无法直接选择时间区间的,也可选择最后一个“自选”选项,然后人工录入税款所属期起止。注意事项:尽量准确选择时间区间,同时在点击“下一步”后仔细核对 “申报表信息”,避免多申报和漏申报。
问
15.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是否可以直接查询已采集未申报的税源信息?如何操作?
答:可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后,右上角的“税款属期”选择“自选”,表头最下面会出现“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选项,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在“申报表信息”中勾选 “序号”旁空格,该所属期内已采集未申报的税种前的空格会自动勾选,纳税人可进行取消勾选的操作,选择申报的税种,点击“下一步”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页面完成申报操作。
问
16.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可享受普惠性减免优惠政策?为何在税源信息采集中未找到对应减免项?
答:可以。如果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统一受理界面,“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可自行勾选“是”或“否”,纳税人可选择享受普惠减免优惠。一般纳税人则默认为“否”,且不可改动。
问
17.填写“税源信息采集”并保存后,是否可以再次修改或者作废?
答:已采集未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允许修改或者作废;已采集并申报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在申报作废前,只能修改,不能作废,申报作废后可以作废税源信息采集表;已采集并申报,且税款已入库的税源信息采集表,只能修改,不能作废。
具体操作:纳税人可通过重新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修改税源信息,录入相应的税款所属期后通过点击“查询税源”(WEB端)或“查询”(客户端)查询到已采集的税源信息,点击税源“修改”可对税源进行修改操作。
问
18.纳税人多个税种同时申报的,作废和更正时是否需要多个税种同时更正和作废?
答:不需要同时更正和作废。点击进入作废或更正页面后,系统会查询显示已申报数据信息,纳税人可自行勾选需要作废或者更正的税种,完成作废或者更正操作。
问
19.申报作废是否可以同时作废其关联的税源采集信息?
答:不可以。申报作废只能作废《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表》,无法同时作废其关联的税源采集信息,纳税人在作废申报表后,需再次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点击页面左上角的“作废”按钮进行作废。(只可以作废未申报且未缴款的税源信息)
问
20.为何直接进入“申报更正”模块无法完成更正申报?
答:更正申报需先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进行修改,保存成功后,再进入“申报错误更正”模块,点击“计税”按钮,带出修改后的申报数据,确认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更正操作。
问
21.零申报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答:需要。零申报的纳税人仍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才可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完成申报。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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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申报表适用类型共有几种?分别适用于哪种情况?
答:共有七种申报表适用类型,分别为: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4.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6.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其中,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该用表4进行信息采集并申报。
问
23.哪些申报表适用类型在信息采集前必须完成税(费)种认定?
答: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与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需要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税(费)种认定。
问
24.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源信息采集前需要有税源登记吗?
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清算后尾盘销售信息采集前必须先做“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信息采集前必须先做“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要有“土地税源”,若没有相关税源,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采集土地的应税信息;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信息采集前必须要有“房源编号”,若没有相关税源,需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采集房产的应税信息。
问
25.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信息采集时,申报的已缴纳税金和系统带出的已缴纳税金不一致时,应怎么处理?
答:出现上述情况纳税人须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源申报明细报告”模块进行维护。
问
26. 修改【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的税源信息有时间限制吗?
答:有,若已完结“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或已完成【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的申报,则不可对【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的税源信息进行修改。
问
27.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信息采集时需要做什么前置流程?
答:申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必须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并推送完流程。该模块税源信息采集的所有数据自动从税务端获取,且不可手动修改。
问
28.为什么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信息采集时,所属期起的时间不能手工录入?
答:纳税人在第一次进行【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新增税源时,税款所属期起取最后一次【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或【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的已申报的税款所属期止+1天(如已申报2020年10月1日-10月31的【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在新增【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税源时,选择完税源标志后,税款所属期起会自动带出为2020年11月1日),且不可编辑,未取到时可以手动修改。
问
29.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信息采集时需要做什么前置流程?
答:申报的房源必须先由税务机关通过“其他税种核定(依职权)”模块完成土地增值税旧房转让核定并推送完流程。
问
30.进行土地增值税“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申报时,录入相关数据后,无法进行申报表“保存”,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答:录入相关数据时,无论是否享受税收减免,表单中减免税额项必须点击再确定,否则信息采集表不能保存。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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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同一房源在同一期间内向多个纳税人出租的,租金怎么录入?
答:同一房源、同一期间的租金收入应汇总后录入。
问
32.集体土地取得方式能否选择“租赁”?
答:可以选择“租赁”,如果选择,则由承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
33.多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税源同时进行申报时,在申报界面怎么预览申报明细信息?
答: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勾选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的多条税源,点击“下一步”,会显示申报表信息,但是该界面是将相同税目的数据合并成一条显示,可双击税款信息一行,就可以预览各个税源对应的申报明细信息。
问
34.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怎么更正申报?
答:合并申报上线后,更正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需先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进行修改,保存成功后,再进入“申报更正”模块,勾选需要更正的申报表信息,点击“计税”按钮,带出修改后的申报数据,确认后点击“保存”即可。
问
35.怎么更正合并申报表上线前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答:合并申报上线后,无法在申报更正模块直接更正上线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需先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进行修改,保存成功后,在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选择需要更正的所属期,勾选相应的税源,点击“下一步”,会带出相应的申报数据,往期已经缴纳的税款会在“已缴税款”栏带出,核实数据是否准确,确认后点击“申报”即可。
问
36.在哪里可以查看合并申报上线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表?
答:可通过“申报信息查询(新)”模块查看,输入税款所属期,点击“查询”,查询出申报明细,点击“导出”查看申报表。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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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在契税税源采集时,选择“税源类型”时找不到需要采集的土地或房屋信息该如何处理?
答:检查该项土地或房屋的出售方是否进行“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或承受方是否已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Q
38.在进行契税税源采集时,“成交价格是否含税”选择“是”,“计税价格”栏仍与“成交价格”相同,该如何处理?
答:“成交价格是否含税”选择“是”时,“计税价格”需要手动录入,系统不会自动换算计税价格。注:系统升级后只能录入不含税价格。
Q
39.在契税税源采集时,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减征”类,系统带出“减免税额”与“应纳税额”相同,该如何处理?
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减征”类时,系统无法自动判定减免税具体金额,默认带出数为全部减征,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手动录入正确的减免税额。
Q
40.“减免性质代码”内容太多,如何快速寻找到需要的减免项?
答:在“减免性质代码”栏,直接输入关键字,可快速定位相应的减免事项。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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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印花税申报有哪些变化?
答:增加了“税源信息采集”环节,先进行采集后完成申报。在采集界面可以查询、修改税源信息。
问
42.按期申报不能录入新增采集信息?
答:按期申报需先进行税费种认定,在采集信息时自动带入当前所属期的认定信息。
问
43.自然人申报时是否需要认定相关信息?采集信息时为什么要填写行政区划和主管税务局等信息?
答:自然人默认是按次申报,单位纳税人可以按期申报,按次申报时不需要做税费种认定。采集时填写个人信息是为了辖区税源管理,据实填写即可。
问
44.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可以同时录入保存吗?
答:可以,但是采集的税源信息中不能含有同一征收品目同一所属期按月按次的两条税源信息,如产权转移书据一条按期5月1日-5月31日和一条按次5月1日。
问
45.既享受印花税小微普惠减免又叠加享受其他减免的情况如何操作?
答:在税源采集环节选择非小微普惠政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在合并纳税申报时,再叠加享受小微普惠减免。
问
46.信息采集时提示本属期已做过该税种的采集,如需更正需要通过更正采集处理,如何处理?
答:在同一所属期内按期申报不能重复采集,只能更正采集信息。同一所属期内按次申报可以重复采集。
问
47.某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实行按月汇总缴纳(已做税费种认定),5月10日签订购销合同,金额2000万元,填写了印花税税源采集表,5月20日签订购销合同,金额3000万元,是否需要修改已填写的税源信息?
答:不需要。在印花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中,点击“增行”,选择购销合同税目,录入计税金额3000万元即可,系统会自动合并计算两笔税款。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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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资源税申报有哪些变化?
答:申报表填写方面,未发生变化,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即为现在的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并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表。
问
49.资源税多个税目同时申报,但发现其中一个税目申报错误,该如何处理?
答:先进入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修改税源信息,选择错误的税目进行修改,再在【申报更正】中更正对应属期的资源税申报,点击“计税”按钮,带出修改后的申报数据,确认后点击“申报”按钮,完成更正操作。
问
50.资源税从价计征的税目,是否可以不用填写销售数量?
答:不可以。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申报计算明细中,填报从价计征税目,“销售额”大于0时, 系统强制监控必录“销售数量”且不能等于0。
问
51.“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填写“减免税计算明细”时,为何无法选择“减免税代码和项目名称”,提示“<减免税计算明细>附表中存在品目,子目,计量单位在<申报计算明细>中不存在的记录,请修改后继续!”?
答:在“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填写减免税计算明细时,“子目”必录,否则在继续选择“ 减免税代码和项目名称”时,系统将自动提示,无法继续下一步操作。
问
52.“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填写“减免税计算明细”时,为何无法选择“减免税代码和项目名称”,提示“申报税目与减免税政策不相符”?
答:在“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填写减免税计算明细,选择“减免税代码和项目名称”时,特定减免税政策只允许对应的税目勾选,否则弹出提示“申报税目与减免税政策不相符”,无法继续下一步操作。如:减免税政策“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2)”对应税目“页岩气(2020)(101074013)”,若申报其他税目时,选择此项减免优惠政策时,将会出现以上提示。
特定减免税政策与对应税目的对照:减免税政策“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砂石等免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033301)”对应税目“砂石(2020)(101076233)”;减免税政策“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2)”对应税目“页岩气(2020)(101074013)”;减免税政策“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064016)”对应税目“煤(2020)(101074021)”;减免税政策“高含硫天然气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5)”对应税目“天然气(2020)(101074012)”;减免税政策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064012)”对应税目“煤成(层)气(2020)(101074031)”;减免税政策“稠油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7)”、“高凝油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8)”对应税目“原油(2020)(101074011)”;减免税政策“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9)”、“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3)”、“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4)”、“三次采油减征资源税(减免税代码0006129916)”对应税目“原油(2020)(101074011)”、“天然气(2020)(101074012)”。
问
53.单位纳税人在进行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时,为何无法增行、删行?
答:单位纳税人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时,默认带出已认定的税目信息,“申报计算明细”下方的“增行”、“ 删行”按钮显示为灰,无法进行操作;如需新增、删减税目,请先由主管税务机关修改税(费)种认定信息。
问
54.自然人在进行资源税信息采集时,未采集子目直接填报数据,保存出现提示后再去选择子目时,无法填报怎么办?
答:未采集子目直接填写数据后,将无法再填写“子目”,只能将该条申报计算明细进行删行操作,重新增行采集。
烟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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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烟叶税申报有哪些变化?
答:增加了“税源信息采集”模块,需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后才能完成申报。
问
56.烟叶税是否可以认定为按次采集申报?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第九条,烟叶税实行按月征收。纳税人在进行税(费)种认定时,只能将“纳税期限”认定为按月,不能认定为按次。
问
57.进入烟叶税税源信息报告后选择相应属期未直接带出税源明细该如何处理?
答:税源信息报告采集是从税(费)种认定信息中提取,如未直接带出税源明细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修改税(费)种认定信息。
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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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环境保护税需要进行税费种认定吗?不认定的话,如何录入基础信息?
答: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税种不同,不需要进行税费种认定操作,只需要填写《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就可以进行申报操作。录入基础信息: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模块,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填写基础排污信息保存后,填写对应附表,保存后就完成了基础信息录入。
问
65.税源信息采集模块进入后,每次都需要填写/修改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中信息后,才可以进行申报吗?
答:不是。“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在第一次录入完成后,如果未发生排放口、污染物、执行标准等基础信息的变更,则不需要每次填写/修改。通过【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进入后,可直接点击“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按钮,进入申报数据填写页面,填写排污数据后即可保存并进行下一步操作。
问
66.按次申报的,可否直接点击“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按钮进行申报数据填写?
答:不可以。按次申报的,需要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表”模块,填写表头部分信息,在“按次申报”下拉项选择“是”,保存后,才可以点击“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按钮进入申报页面,填写申报数据并根据提示完成申报。
问
67.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模块中的附表?填写哪张附表?
答:需要填写附表的情形:(1)基础信息表主表采集的“污染物类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需采集附表“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2)基础信息表主表采集的“污染物类别”为噪声的,需采集附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3)基础信息表主表采集的“污染物类别”为固体废物的,需采集附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4)基础信息表主表“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的,需采集附表“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
问
68.目前,“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的,采集基础信息时和其他方法有什么区别?
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的,按照现模式,需要填写一张主表和一张附表:即 “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和“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填报顺序:“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操作提醒:对于新增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只有“排污系数”的纳税人进行基础信息采集时,首先需要将“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表头填写完整,并点击“保存”按钮,其次再按照填表顺序依次填写并保存即可。
问
69.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表头中,录入排污许可证编号后,不录入排放口编号是否无法保存?
答:是的。系统默认如果录入了排污许可证编号,“税源基础采集信息”模块的“排放口编号”不能为空。
问
70.“税源有效期起”和“税源有效期止”是否需要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答:不需要。“税源有效期起”和“税源有效期止”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和排污情况选择,无需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问
71.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税源编号需要录入吗?
答:无需录入。填列“税源基础信息采集”信息时,点击模块右下角的“增行”,无需填写“税源编号”,依次录入表中信息,点击“保存”,基础信息主表信息保存成功,同时自动生成税源编号。
问
72.同一排放口如果有多种污染物,如何采集税源信息?
答:在填列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时,如同一排放口含多种污染物名称,分别新增逐条录入,确保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及生产经营所在街乡信息一致,系统会根据录入信息默认为同一排放口,税源编号一致。
问Q
73.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需要采集所有污染物类别和名称吗?
答:是的。该模块需完整采集该纳税人所有的污染物类别及污染物名称,根据排污许可证或纳税人污染物排放信息逐条录入,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问
74.采集污染物类别为水污染物时,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答:“污染物类别”为“水污染物”时,需选择“水污染物种类”。污染物名称为“pH值”的,需选择“征收子目”。
问
75.“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抽样测算”的纳税人需要采集税源信息吗?如何采集?如何申报?
答:需要。“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抽样测算”的纳税人,填列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后(无需选择征收子目),无需填列对应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附表,直接点击“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按钮,在页面选项卡中选择“抽样测算计算”表,点击“增行”,录入“月份”后,点击“税源编号”选择税源,采集对应的明细信息(如建筑扬尘需要采集“特征指标”、“特征指标数量”、“特征系数”;如“污染物名称”为“饮食娱乐服务业”的,需要选择“特征指标”、“特征指标数量”,其中注意“特征指标”为“餐饮业”的,“特征指标数量”为餐馆数量),随后点击左上角“保存”。返回“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点击“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选择所属期,勾选下方左侧“环境保护税”,点击“下一步”,核对完申报信息后,点击“保存”即可。
问
76.“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物料衡算”的纳税人需要采集税源信息吗?
答:需要。“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物料衡算”的纳税人,需填列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但无需填列对应附表,直接进入“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模块进行下一步操作。
问
77.采集税源信息时,可以用模板导入吗?
答:可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及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和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四个附表均可使用模板导入数据。具体操作:在需要使用模板导入的模块,点击右下角“导入模板下载”,导出Excel表,根据模板填列所需内容,红色带*字段为必录项。填列完成后,点击下方对应的导入信息按钮,选择文件,点击“导入基础信息表采集信息”或“导入污染采集信息”按钮即可。
问
78.填列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和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四个附表时,需要分别保存吗?
答:需要。四个附表填列完成后,均需点击上方“保存”按钮,谨防数据丢失;如未填列完整,可先点击上方“暂存”按钮,下次进入时可点击“暂存数据导入按钮”导入最近一次的暂存数据。
问
79.如果“污染物类别”为噪声,且昼夜均超标的,需要录入夜间标准值吗?
答:需要。基础信息表主表采集的“污染物类别”为噪声的,需采集附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表中如“是否昼夜产生”为“是”的,还需填列“标准值——夜间22时至次日6时”。
问
80.模块升级后,新迁移的污染物类别为“噪声”的纳税人,需要重新采集信息吗?
答:模块升级后,新迁移的污染物类别为“噪声”的纳税人,需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重新采集“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这一数据项。
问
81.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表采集之后,下一步该如何操作?
答:主表及四个附表的基础信息采集完毕后,需回到主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表”,点击上方“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按钮,弹出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页面,采集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
问
82.在“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模块,增行后,双击税源编号为何没有反应?
答:在“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模块填列信息时,增行后,需先选择月份,再双击税源编号选择相应的税源信息。
问Q
83.“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点击勾选“环境保护税”,为何提示“所选申报表当前属期无可申报的税源信息”?
答:碰到提示“所选申报表当前属期无可申报的税源信息”时,可修改上方“税款属期”选项。可以选择按季、按次的属期,也可以选择“自选”,页面会增加“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数据项,手动录入属期。然后勾选下方“环境保护税”,点击左上角“下一步”,进入申报界面。提醒:按次申报的纳税人,所属期为当天的选择“按次申报(属期为当天)”,其余按次的需选择“自选”,在页面增加的“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数据项里,手动录入所属期,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勾选和申报操作。
问
84.申报成功后需要修改排放量、浓度等信息的,如何更正申报表?
答: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上方“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采集”模块,修改排放量、浓度等信息,“保存”后再进入【申报更正】模块,点击右上角“计税”,系统自动修改对应信息,点击“申报”即可。
问
85.如果采集了某一类污染物,但后期不再排放了,如何操作?
答:如果某一类污染物已经采集了信息,但后期不再排放,可以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选择“税源有效期止”,终止税源信息至停止排放的当月,点击“保存”即可。
问
86.【申报作废】之后,“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模块还会存在之前填写的申报信息吗?
答:会。【申报作废】之后,不会自动作废“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模块已填列的信息。如果对这一属期不再另行申报,则需要进入“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模块删除这一属期已填列的信息,否则在“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仍会带出这一属期的申报信息,并显示为“未申报税源”。
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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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十税合一后,在录入已有车辆时有什么不同?
答:十税合一前,车船税申报是先进入“车船税税源明细”,勾选车辆,保存汇总申报,再进入“税款缴纳”进行缴款。十税合一后,在申报之前已录入过的车辆时,直接勾选车船税,点击要申报的车辆信息确定后,再点击左上角的“下一步”,进入综合纳税申报表申报,跳转到税款缴纳模块进行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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