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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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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8575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2005]69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黑地税发[2005]6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5]6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5]69号
  全文有效
  2005.11.09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建筑业税收管理是当前征管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存在较多漏洞,必须大力加强管理。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在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以票控税、信息比对、税源监控、分类管理”的办法,经过近一年的运行,取得了较好效果。2005年1至9月份全市建筑业入库地方各税3,899万元,同比增长49.6%。现将《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切实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省局将于12月下旬听取各市(地)局落实《意见》,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情况的汇报。
  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建筑业税收是地税收入的重要来源。针对目前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征管,防止税款流失,增加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种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加强税源监控管理
  建筑业税源管理实行按企业分项目管理的方法。按企业就是以一个建筑业企业为一个纳税人进行整体管理;分项目就是地税机关要管理到建筑业企业的各个工程项目,以工程项目为具体管理对象。
  (一)建立与建筑业管理部门的工程作业信息传递制度。加强与发改委、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电业局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及时掌握本辖区工程作业动态情况和基本资料。一是加强同发改委的联系,及时获取本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批复情况(工程项目批件);二是加强同建设局的联系,及时获取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情况,以及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城乡拆迁等情况,同时委托建设局发放《工程项目涉税须知》,以使工程中标单位能及时到地税机关办理工程项目涉税事项;三是加强同交通局、水务局、电业局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交通、水电工程的招投标情况以及建立委托代征关系,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以上信息资料由市局流转税管理科、县局综合业务股在每月初十日内进行采集、整理,填制《建筑业工程项目信息传递表》,把每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量、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开完工时间等信息及时传递给分局管理部门。
  (二)采取工程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分局管理部门由综合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按工程项目进行登记管理,把单项工程按施工单位分配到税收管理员。施工单位未办税务登记的,由主管局长指定人员催办登记进行管理。税收管理员把工程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一户式税源管理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时(跨年工程按年)把单项工程的管理情况向综合人员反馈,综合人员汇总后向市局反馈。
  (三)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跟踪巡视制度。税收管理员对建筑工程要按工程项目进行管理,要管理到工地、栋号,定期到工程现场进行巡视(每月最少一次),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完成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办理各种涉税事项。要加强与建设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工程款拨付及建设单位获取发票情况,按月将征管中获取的信息与上级下传的信息资料进行比对,确定施工单位提供情况及纳税申报的真实性。通过工程项目相比对,确定有无漏项工程;通过单项工程中的工程量、合同价款、开完工时间、现场工程进度与纳税人明细申报相比对,核实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二、加强申报征收管理
  (一)建筑业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的,自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或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2. 工程中标通知书;
  3. 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预算资料。
  4. 外地来本地施工的纳税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收管理员填制《建筑业工程项目信息登记表》,据以进行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二)纳税人在按月(季)纳税申报时,应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申报,填制《建筑业工程项目申报明细表》,并把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证明作为申报表附件一并报送。
  (三)外出施工(跨市县)的纳税人,必须在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管证”(其中出省的在市局开具“外管证”),营业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税收管理员要适时监控外出施工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并申报纳税;市区内跨区施工的纳税人、县内跨镇施工的纳税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一律回机构所在地纳税;外地来鹤岗施工的纳税人,营业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就地征收,出具“外管证”的,回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出具“外管证”的,一律在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欠税管理。纳税人申报税款,应及时足额缴纳入库。主管地税机关发现应纳税款未及时足额入库的,要建立《欠税台账》进行管理,责令限期缴纳。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欠税人应每两个月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还欠计划等情况。欠税人有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随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地税机关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税收管理员应按季对企业资金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填制《欠税管理情况表》,核实企业工程款回收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查清欠税形成原因,合理制定还欠计划。
  超过还欠计划期限以及当年新发生的欠税必须进行公告。欠税人在欠税公告发布一个月内仍未结清欠税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管理员应按季将前期欠税清理情况向主管局长报告,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各税征收管理
  建筑业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含农田水利工程、排灌渠道修建)、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各类路桥工程、镇村级公路)、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等。纳税人发生建筑业应税行为的,应按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缴纳地方各税。
  (一)营业税
  1.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于建筑业纳税人,按合同规定从建设单位取得的收入款项或收入凭据,应确定为工程价款结算,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2. 建筑业纳税人的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材料、以房抵顶工程款以及纳税人从建设单位取得的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以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3. 建筑业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征收建筑业的营业税。
  4. 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为10%。
  (二)企业所得税
  严格鉴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县内所有建筑业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方式一年一核定,填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变更)表》,时间为当年1至3月,主要依据上年及当年1至2月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差异,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和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1. 查账征收方式。建筑业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真实准确反映经营成果的,实行查账征收。
  建筑业纳税人查账征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会计核算制度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其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2)从单位施工合同签订到工程竣工收回全部决算工程款止,能够实行全程监控;
  (3)工程项目施工设计、质量控制、财务收支、成本控制计划等资料完整;
  (4)年度终了,能够准确提供已完工程量、未完工程量、竣工决算等情况;
  (5)单个工程项目的成本必须单独核算,并在账簿上单独反映;
  (6)建立材料、存货定期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业纳税人,应主动将施工收入结算方式、施工成本确认方法、施工材料盘点制度、订立的施工合同等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及时提供,实行按季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纳税。主管地税机关要不定期地对其生产经营、税款入库等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发现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或在检查时发现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2. 核定征收方式。建筑业纳税人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能真实确定收入、成本费用,不能严格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准确核算盈亏以及未能按照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即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实行核定征收。建筑业核定征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采取按月申报纳税、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应税所得率主要依据我市建筑业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经测算2005年为4%,每年由市地税局根据行业利润率的变化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应纳税所得额应以收入总额与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确定,收入总额采取纳税人按照工程进度自主申报和地税部门通过建设局、交通局、施工监理部门及建设单位等信息渠道查实来确定。
  3.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纳税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或纳税人按照查账征收条件暂不能确定的,采取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财务管理相对规范,账证基本齐全;
  (2)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暂不能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3)能够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实行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相结合征收方式的建筑业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实际发生的收入总额预先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税务机关重点检查。凡能够查账征收的,多退少补;凡不能查账征收的,不予结算。
  建筑业纳税人原则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核定征收方式为主。从严核定查账征收方式,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须报市地税局核准。
  (三)个人所得税
  1. 对建筑业的承包人,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取以下办法进行:承包工程核算健全,能提供正确、合法的有效凭证,应按承包人实际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正确、合法的有效凭证,则按承包人实收工程价款与市地税局规定的包工包料按3%及包工不包料按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从事建筑业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及其他个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其应税所得率为4%,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应按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
  (四)其他各税
  1. 建筑业纳税人,应按纳税人所签订的各类应税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业务凭证进行分类查实征收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纳税人,印花税应按我局制定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中核定的比例及其相应税目、税率进行核定征收。
  2. 建筑业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建筑物交付使用次月,自行申报缴纳。
  3. 建筑业纳税人拥有且取得使用牌照的车船,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4. 建筑业纳税人有整体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应按规定一次性结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有分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应按我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中有关规定,实行预征、预缴,待全部售出后进行汇算清缴。
  5. 建筑业纳税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应依照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
  四、加强发票使用管理
  (一)建筑业纳税人在我市从事建筑业取得工程收入时,必须凭《黑龙江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结算工程款,开具发票要注明所属工程项目的名称、款项来源等。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收取工程款的,地税机关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本市范围内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凭《黑龙江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否则,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建筑业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指企业所得税)的,由地税机关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建筑业专用发票,建立发票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实行核定征收及外来施工的,一律采取地税机关代管监开的管理办法,并在开票时缴纳各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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