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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6]9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6]9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对原《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应继续按季度填报。填报内容为2005年12月31日之前审批的尚未执行期满的各项统计数据、原再就业政策中没有政策期限的各项统计数据。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发生数据填报在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中,但在原表中应保留原累计数。
二、对《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统计表》按本通知第六条要求改按年度随次年一季度统计表报送。
三、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是对2006年1月1日以后审批数据的统计,请按表中说明填报。新表累计数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四、以上报表请按季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季度报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第四季度(年度)报表应于次年5月10日前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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