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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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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6-28 00: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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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税务第三分局
标题:
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1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NzI2MzcwNg==&mid=2650417316&idx=2&sn=966461d451ed64f35f0cbf182d2c41e3&chksm=f0c5c691c7b24f87d481574a92b0a9f7f7a290d1cd73917bf11019de73c2a3e878a81448a29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6-25
二维码:
-
周Q集
为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税企互动质效,第三税务分局依托分局 “有问题请举手”微信群和办税服务热线电话等平台,立足纳税人需求,提高辅导精准度,针对纳税人咨询的高频热点、难点问题,推出2021年全新专题栏目—《“海小微”周Q集》。
01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合理费用包含哪些?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包括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02
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03
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何计算税款?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第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个人转让非上市(挂牌)公司股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可以享受减征优惠政策。
04
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问该如何查验该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销售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您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具体方法如下: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鼠标移动到左下角“销售方”相关信息处,点击鼠标右键,再点击提示框中的“验证”按钮,即可弹出验证结果。
如验证结果为“该签章有效!受该签章保护的文档内容未被修改。该签章之后的文档内容无变更”,表明销售方的电子签名有效。
此外,纳税人还可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通过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校验码等字段,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
05
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来源:深圳税务第三分局
编发:深圳税务第三分局微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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